《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滕*”留言:请问12周内流产后生育津贴申请手续?
市医保局回复: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生育津贴支付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8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2.《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办发〔2016〕99号)第15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3.《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号)第12条 《规定》第15条中"生育津贴",是指参保女职工按国家规定在享受产假期间应获得的工资性补偿。女职工按照本市生育登记制度办理生育登记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4.《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改进女职工生育津贴申报和发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63号)用人单位应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为女职工及时办理生育津贴申报手续。
【服务对象】申请人按规定在本市参保,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即可申报。
【办理渠道 办理流程】参保女职工按照本市生育登记制度办理生育登记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单位应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为女职工及时办理生育津贴申报手续。已在本市生育定点机构联网结算的,由单位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成功的无需再向分中心提交纸介材料。参保人因异地就医或特殊原因无法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将本人申报材料分类归集、粘贴、填写交接单,交由相应受理单位申报至所属医保分中心。医保分中心审核、市级部门核准后,将报销款从统筹基金中拨付用人单位或参保人账户银行,由银行将报销款划转用人单位或参保人账户。
【受理单位】网上办理:联网结算生育医疗费的职工,由其单位在天津市人社局“单位网厅”申报。分中心办理:未联网结算生育医疗费的职工,在参保地分中心申报。
【办理材料】网上申报无需提供材料,分中心柜台申报的提供如下材料:1、诊断证明(门诊就医)原件或出院记录(出院小结)有效复印件(医院盖章或确认)1份; 2、在港、澳、台及境外生育分娩的,应提供:住院病历(主要指分娩记录、手术记录或出院记录,三者具备其一且能够阐明生育分娩诊疗情况即可)复印件1份及翻译件(加盖翻译机构章)。
【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办公时间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将生育津贴从统筹基金划拨参保人账户,办结。
【查询方式】在全市各医保分中心查询;在“金医宝”app查询。
【评价渠道】社会监督员综合评价、设置问卷调查、窗口评价器、电话咨询举报投诉等方式和渠道进行。
【注意事项】1. 申报生育津贴时应先办理妊娠登记,异地就医的还应先进行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登记。2. 如有垫付住院费以及产前检查费(未联网结算并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须同生育津贴一起申报。3. 除机关、事业单位外,对符合津贴申领条件的参保人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需事先办理社会保障卡,并激活金融功能。生育津贴是按照有关规定,医保经办机构向生育职工发放产假期间的生活费用。
计算方法: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享受天数。生育津贴日标准=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人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30.4。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
享受天数\增加天数: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15天;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30天;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42天;满28周终止妊娠的,98天;生育婴儿的,98天+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人增加15天;难产的15天;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14天。注:同时具备以上多种情况的,生育津贴累加计算。(津云新闻记者 周婷婷)